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044号 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10号楼2层20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56333713。
法定代表人:刘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涛,山东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投资人: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新,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口腔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佳美医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