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92民初8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系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高新区凤祥洋洋超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临波路6-1号12门。
经营者:李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高新区凤祥洋洋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