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江南路2000号。
法定代表人:任思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人民电器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南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洁,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首瑞(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南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国,福建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州久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七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良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人民电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电器厂)、被上诉人首瑞(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瑞电气公司)、原审被告福州久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久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闽01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良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上海良信公司依据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的委托及要求生产的定制产品,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明确要求将被诉侵权产品发货给福州久翔公司。
换言之,福州久翔公司是居间方,在本案中的地位或角色实际是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人为强行选择管辖的工具,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以自己指定的收货地为管辖连结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如前所述,被诉侵权产品系上海良信公司在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要求下加工定制的,本质上就是加工承揽定制行为,且均在上海完成,进一步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以及上海良信公司所在地均位于上海,因此本案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在地理上具有一定的便利条件。
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未作答辩。
福州久翔公司未作陈述。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提交的订货购买聊天记录,其中交易合同、付款凭证、销售发货单等内容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系直接购买于福州久翔公司,产品上显示了上海良信公司的信息。
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以福州久翔公司为销售商、上海良信公司为生产商,将上述二家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由于福州久翔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
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已经选择以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上海良信公司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并以此提出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良信公司所主张的承揽关系并不直接发生在其与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之间,而是在其与福州久翔公司之间,且上海良信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明承揽关系的证据。
上海良信公司与福州久翔公司之间是否属于承揽关系,并不影响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以上海良信公司、福州久翔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侵权之诉,也不影响本案的管辖。
因此,上海良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良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海良信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主张上海良信公司作为制造者、福州久翔公司作为销售者实施了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
上海良信公司主张福州久翔公司仅为居间方,是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选择管辖权的工具。
本院认为,根据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原审提交的公证书的内容,交易合同、付款凭证、销售发货单等指向的销售者为福州久翔公司,制造者为上海良信公司。
上述证据足以证成一个可争辩的侵权行为,至于上海良信公司是否受专利权人要求定制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受指示发货给福州久翔公司,福州久翔公司是否最终构成侵权,承担何种侵权责任,需在实体审理阶段解决。
福州久翔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故人民电器厂、首瑞电气公司选择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上海良信公司提出其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地均在上海,故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更为便利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各当事人分属各地,无论是上海市或福州市均不会带来整体上的便利。
此外,在考虑诉讼便利因素时,既需要考虑便于当事人诉讼,也需要考虑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等因素。
如前所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原审法院对本案也已立案受理,故总体而言,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不违反经济便利原则。
综上,上海良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卓斌审 判 员 雷艳珍审 判 员 邓 卓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文麒书 记 员 郭云飞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4号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徐卓斌审判员:雷艳珍、邓卓法官助理:张文麒书记员:郭云飞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4日关键词侵害发明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
被告住所地;
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人民电器厂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首瑞(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福州久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的确定裁判观点1.原告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
如果与建立管辖连结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结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