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42342号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应静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伊璐,女。
被告:深圳市伊商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锐,经理。
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伊商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小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嘉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