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客隆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179号首层A12。
法定代表人:陈梦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梦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奕杭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永宁鸿业路7号首层第5卡。
法定代表人:张良鹏,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山市鑫客隆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陈梦琴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奕杭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山市鑫客隆五金实业有限公司、陈梦琴于2020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山市鑫客隆五金实业有限公司、陈梦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鑫客隆五金实业有限公司、陈梦琴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鑫客隆五金实业有限公司、陈梦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