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616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启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57号杰美康创意园C栋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JT8G4Q。
法定代表人:苏灿杰。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