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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7号
案件名称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号楼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14幢。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B-6号楼B座二层B201、B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北路490号3楼东侧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姜良,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常州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天津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纳恩博常州公司、纳恩博天津公司、纳恩博北京公司均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纳恩博常州公司、纳恩博天津公司、纳恩博北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纳恩博(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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