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6445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马睿思(MatthewStuartPrice)。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兴旗,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绿地世纪城柏仕公馆4栋1单元01011号。
法定代表人:吴岳。
被告:吴岳,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宝洁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优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商贸公司)、吴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宝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优选商贸公司、吴岳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广州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相关商品;
2.判令优选商贸公司、吴岳连带向广州宝洁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00万元及广州宝洁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律师费224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优选商贸公司、吴岳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宝洁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日用消费品公司之一,陆续在中国境内申请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宝洁”“潘婷”“飘柔”“沙宣”“舒肤佳”“海飞丝”“OLAY”“佳洁士”等品牌。
宝洁公司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的广州宝洁公司使用其商标,并授权广州宝洁公司对中国境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经宝洁公司和广州宝洁公司长期、持续地使用和广泛、深入地宣传推广,涉案品牌的产品在中国消费者中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优选商贸公司是天猫商城优选家居专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吴岳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0年4月8日,广州宝洁公司在检购过程中发现优选商贸公司在其天猫商城专营网店贩卖“舒肤佳纯白清香+柠檬清香沐浴露特惠装”的商品,上述商品并非宝洁公司生产的产品却使用宝洁公司商标,属于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后广州宝洁公司多次检购,均发现该网店有销售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020年6月3日,出于查清事实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广州宝洁公司向优选商贸公司、吴岳发送《关于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侵犯宝洁公司商标权行为的函》,向其说明存在销售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2020年6月3日,优选商贸公司、吴岳向广州宝洁公司回复《情况报告》(附60天销售记录),并出具《承诺函》,承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展开自查及销毁所有库存的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并承诺将来不再实施任何侵犯宝洁公司知识产权权利及其他权利的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再次侵犯宝洁公司知识产权,该公司自愿一次性向宝洁公司支付赔偿金100万元等内容。
广州宝洁公司在收到优选商贸公司、吴岳提供的《情况报告》及《承诺函》以后,对优选商贸公司、吴岳陈述的事实及承诺的内容予以认可,且广州宝洁公司信任优选商贸公司、吴岳不会再实施侵犯广州宝洁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便未对优选商贸公司、吴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在2020年8月26日,广州宝洁公司在检购过程中,发现优选商贸公司、吴岳在其经营的天猫商城优选家具专营网店销售有“海飞丝丝质柔滑型”洗头膏,仍然是假冒宝洁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广州宝洁公司认为优选商贸公司已经就不再销售侵害宝洁公司商标权的商品作出了书面承诺,且广州宝洁公司对该承诺书并未提出异议,予以认可。
现广州宝洁公司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优选商贸公司违反其作出的承诺,优选商贸公司应当履行向广州宝洁公司支付100万元赔偿金等各项承诺内容,吴岳作为优选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宝洁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优选商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已生效的(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案件中指出“在网络销售商品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案件中的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通常不宜作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吴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与优选商贸公司一致。
广州宝洁公司对优选商贸公司、吴岳就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答辩称: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优选商贸公司、吴岳在互联网平台的店铺内销售了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即本案中优选商贸公司、吴岳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系利用在网络上发布相关信息的方式所实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广州宝洁公司系优选商贸公司、吴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广州宝洁公司所在地为黄埔区,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驳回优选商贸公司、吴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该条所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和范围,主要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其侵权对象,如作品、商标、宣传内容等往往存在于网络环境下,因下载、链接等网络行为而发生。
本案中,广州宝洁公司的请求权事实基础为优选商贸公司、吴岳通过天猫网店销售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被诉侵权产品。
故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之行为,故不应适用上述信息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
其次,管辖权的确定对当事人而言至少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确定管辖权,主要依据“两便原则”以及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而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上述涉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适用“被侵权人住所地”只能是一种特别规定,如果任意扩大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范围,将一切与网络有关的侵权行为都纳入到涉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范围,就等于违背了“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打乱了一般与特殊地域管辖之间的平衡,也可能使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制度设计落空。
据此,在可能涉信息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不宜将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进行扩大解释,而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而以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而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作为优选商贸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蚌埠市优选商贸有限公司、吴岳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夏 科审判员 徐桂春审判员 李德军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小坚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规定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