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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秦皇岛金宏铭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215号
案件名称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秦皇岛金宏铭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秦皇岛金宏铭商贸有限公司;赵立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215号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276号双山馨城6号楼2单元13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MD4E2X3。

法定代表人:展银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金宏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262-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07KPCP1K。

法定代表人:赵忠秋,经营者。

被告:赵立云,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金宏铭商贸有限公司、赵立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

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原告青岛同心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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