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民初19491号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万福新街9号。
法定代表人:殷文俊。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8188607、第1323947、第7389228、第204179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产品标志;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中国月饼之乡”广东省吴川市月饼行业的龙头企业,《月饼》和《食品馅料》等多项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之一。
“金九伍仁金腿月饼”以独特的品质被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金九月饼传统生产工艺入选第五批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网店经营的“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店中,销售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标识的月饼,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月饼为原告生产,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第18188607号、第1323947号、第7389228号、第2041792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第1818860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第1323947号“金九”商标核定使用商标为第30类馅饼、糕点、豆粉等,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3日;
第738922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馅饼、糕点、饼干、年糕、粽子等,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
第204179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有效期至2027年8月13日。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22947号《公证书》证实:2019年8月8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思韵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证据保全操作。
进入www.1688.com网站,登录账号,在“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购买名称为“金九月饼吴川伍仁金腿2斤装中秋广式五仁月饼老式传统手工大月饼”商品2盒,支付281元,生成订单号为571193377887355566的订单,收货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六街七号104中通速递公司代收(菜鸟驿站)。
上述“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的经营者工商注册信息与被告工商注册信息一致,上述商品显示30天内40盒成交。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22948号《公证书》证实:2019年8月19日,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及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韵来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六街的标有“菜鸟驿站”“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六运六街七号104”字样招牌的场所,陈思韵在该场所提取运单编号为YT4033047690072的包裹一个。
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2019)粤广南粤第22949号《公证书》证实:2019年8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思韵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及网络进行证据保全操作。
进入www.1688.com网站,登录账号,在“我的阿里”点击“已买到货品”后,选择订单号为571193377887355566的订单点击“订单详情”,再查看“物流详情”,显示运单号码为YT4033047690072。
经当庭查验,上述(2019)粤广南粤第22948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物的包装完好,公证处的印章及封条没有缺损。
经当庭打开上述公证封存物,内有快递包裹(运单号码为YT4033047690072),包裹内有铁盒装月饼两盒及纸袋两个。
在纸袋及铁盒包装上均印有“”“”“金九”标识,另铁盒侧面还使用了“”标识,并注明生产企业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另查明,被告系于2019年3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原告主张为本案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0000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差旅费,但仅提交了金额为2400元的公证费发票。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8188607号、第1323947号、第7389228号、第2041792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2019)粤广南粤第22947、22948、22949号《公证书》所载内容,阿里巴巴网站中名称为“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店铺销售了名称为“金九月饼吴川伍仁金腿2斤装中秋广式五仁月饼老式传统手工大月饼”的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上述店铺的公司档案信息与被告工商注册信息一致,故本院认定涉案店铺由被告经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系被告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商品包装上使用的“”“”“金九”“”标识分别与第18188607号、第7389228号、第1323947号及第2041792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尚有库存侵权商品外包盒和产品标志,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销毁侵权商品外包装盒和产品标志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侵权致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由此获利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被告的侵权情节,再结合原告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5000元(该款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费用)。
原告索赔金额超过上述酌定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第18188607号、第1323947号、第7389228号及第204179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被告广州第丰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