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002号原告:四川安捷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中街40号69号1层。
法定代表人:熊家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太平,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莉,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宗威,男,汉族,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安捷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苑宗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2020年12月8日,原告四川安捷鹏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安捷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四川安捷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