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653号原告:谢作针,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时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贝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谢作针与被告温州时速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谢作针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温州时速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谢作针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作针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陈泽婷法官助理 林文阳书 记 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