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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港区乐都汇购物中心鸿记煌焖锅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3知民初177号
案件名称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港区乐都汇购物中心鸿记煌焖锅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港区乐都汇购物中心鸿记煌焖锅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3知民初177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6724996Q。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乐都汇购物中心鸿记煌焖锅餐饮店,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乐都汇购物中心四楼L4F0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2MA09QYKE1A。

法定代表人:马慧彬,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兰,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港区乐都汇购物中心鸿记煌焖锅餐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了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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