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300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城区互联讯数码手机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湖北文理学院成教学院门面iv> 经营者:陈华,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都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樊城区互联讯数码手机店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