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267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王满收副食店,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个体经营者:王满收,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后老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王满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
因此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