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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武强县雪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11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武强县雪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武强县雪亮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11民初19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

所在地。

所在地:衡水市武强县振兴路照注册号:131123600027354。

法定代表人:武艳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华,女,汉族,住址:,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iv>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的法定代表人武艳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月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BoLon”(商标注册证号为3192360)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合计5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BoLon”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适用商标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光学矫正透镜片、眼镜玻璃、太阳镜、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擦眼镜布、眼镜框”,注册有效期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续展有效期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现上述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保护期限内。

原告生产的“BoLon”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BoLon”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售一直排名前列,原告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进行宣传,2015年“BoLon”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原告调查发现,2018年7月11日在衡水市武强县振兴路武强县第一实验小学西北侧的雪亮眼镜店销售侵犯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BoLon”的太阳镜。

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上述案件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以盈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全国知名商标的品牌形象,对原告的商品造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损失。

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2460号公证书。

证实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侵犯原告暴龙商标专利权的侵权行为。

二、(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

证实本案涉案的商标专利权其权利所有人是原告,且商标在法律保护期限内。

三、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加盟代理情况说明书一份。

证明原告注册的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大的声誉,在全国加盟代理商已接近100家。

其中市级加盟商加盟费是80万至100万,单店加盟费在10万到20万。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0000079590号裁定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决定书。

证实原告对本案争议商标具有合法的专利权,其他相似相同的商标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抄袭模仿的违法行为。

五、福建省商标协会网站登录的驰名商标名单一份。

证实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国家驰名商标。

六、暴龙眼镜辨别真假通用说明书一份。

证实被告销售的眼镜与原告允许销售的商品,辨别真伪的方式方法。

七、在被告处购买的眼镜实物。

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答辩称:原告所购买的太阳镜一副、刷卡小票一张及照片,所列证据及保全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购买太阳镜为暴龙眼镜,现在原告拿着不知道从何处购买的假冒暴龙眼镜,主张从我处购买没有事实依据。

眼镜布以及眼镜盒只要从我处购买眼镜均有赠送,也不能证明该眼镜是从我处购买。

我处所卖暴龙眼镜均从正规渠道进货,销售的为正品暴龙眼镜,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主张5万元经济损失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能排除原告的欺诈行为,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后认为,2460号公证书上写购买太阳镜一副,并不是写购买暴龙眼镜。

购买结束后对票据进行封存、拍照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当场拍照封存。

当时确实买了一副眼镜,但不是当庭提交的眼镜,县级代理的代理费一般在1.5万至3万之间。

我是从北京进货。

单据,眼镜布,以及袋子是我们店的,眼镜实物不是我们店的。

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效期至2023年7月27日。

2018年6月16日经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2018年7月11日马明广在衡水市××北路武强县第一实验小学西北侧的雪亮眼镜店,购买标有“BoLon”商标的太阳镜一副。

庭审中,武强县雪亮眼镜店称其虽不是“BoLon”商标太阳镜的代理商,但其销售的“BoLon”商标的太阳镜均是正规品牌,不存在假冒商品。

原告以未经其许可授权擅自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犯“BoLon”商标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是“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适用商标为第9类,其中包括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太阳镜,故其就“BoLon”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庭审中,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虽对原告提供的(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2460号公证书以及涉案太阳镜是否系在其店内购买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故武强县雪亮眼镜店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武强县雪亮眼镜店销售的“BoLon”太阳镜是否侵犯原告“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规定。

本案中,武强县雪亮眼镜店销售的产品上并未记载生产厂家,亦未提供涉案产品系原告委托上家销售商销售的产品,故武强县雪亮眼镜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武强县雪亮眼镜店销售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BoLon”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要求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停止销售侵犯原告“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赔偿经济损失问题,庭审中,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未能提供涉案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提供者及来源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武强县雪亮眼镜店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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