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248号 原告:林跃武,男,195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干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鑫路****。
法定代表人:陈孝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林跃武诉被告永康市干协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跃武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月7日,原告林跃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跃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跃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跃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