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7459号之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智首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大福基居委会大福路**雅致名轩**603一社会信用代码×××X3D。
法定代表人:高雨添。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智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作出了(2018)粤0604民初2745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号为44×××2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
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智首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4×××26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