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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闽清县坂东镇鲜百味小吃店、黄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979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闽清县坂东镇鲜百味小吃店、黄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闽清县坂东镇鲜百味小吃店;黄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793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坂东镇鲜百味小吃店,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湖头街**洋楼iv> 经营者:黄泳。

被告:黄泳,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坂东镇鲜百味小吃店、黄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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