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0377号 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507自编B02。
法定代表人:谢宁,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明,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钟鑫,曾用名:钟兴,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钟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053元,共计1153元,由原告广州市金龟寿药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