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季,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国,石家庄新世纪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天泽四通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巨峰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珊珊,北京坤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春季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天泽四通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春季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春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春季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赵春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