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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李建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097号之二
案件名称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李建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李建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097号之二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锡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朱桥镇淮流路。

经营者:金丐陆。

被告: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小食品酒类市场6-7#-1-160。

法定代表人:李建书。

被告: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阜蚌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任明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建书,男,195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区朱桥镇欧德隆购物中心、江苏初元食品有限公司、安徽金麦乐面业有限公司、李建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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