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15号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京大路**。
法定代表人:裴志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好。
被告:河北虎牌集团奥笛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循环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经济开发区宁武西路**法定代表人:孙世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虎牌集团奥笛柜业有限公司、河北虎牌集团柜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英博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