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民终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西县姚一华文具店。
住所地:阳西县城十区明珠新城纵横(5)住宅小区4号。
经营者:姚一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西县姚一华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702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