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41号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飞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198号1幢8层A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龙。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月23日,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