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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执12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周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2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正东路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27698494259。

法定代表人:谷献余,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杰,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周杰、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杰的银行存款356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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