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执12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住所地法国。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正东路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1027698494259。
法定代表人:谷献余,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杰,女,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周杰、河北新源发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杰的银行存款356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