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587号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无锡软件园震泽路18-6金牛室C3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峰,江苏元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吴区锡坤路11号内二、三、四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克生,总经理。
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泛亚电子工业(无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无锡智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