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017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荣,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尧,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