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初94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海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延光路火炬园A3厂房。
法定代表人:郭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虎,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芹,河南精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丰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洛河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洛阳海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豫03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冻结洛阳海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413069100018800305728帐户存款50万元。
洛阳海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特耐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了对洛阳海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洛阳海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洛阳海纳检测仪器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413069100018800305728帐户存款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