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3执2号申请执行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住所地瑞士联邦巴塞尔市。
代表人:约阿希姆·霍夫曼(JoachimHOFMANN),高级商标代理人。
代表人:西蒙·理查德·莱韦斯(SimonRichardREEVES),商标事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艾丝翠得生态肥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美。
被执行人: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湘云。
本院在执行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艾丝翠得生态肥料(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艾丝翠得生态肥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艾丝翠得生态肥料(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