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21149号原告陈奕彦,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琛发展卫浴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5。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奕彦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安琛发展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陈奕彦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奕彦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奕彦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