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58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晋兴工业园2栋3楼之1、4楼之1。
投资人:张友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景山,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香莹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灯具城东区3幢22-24号。
经营者:包重明。
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与被告钟楼区邹区香莹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冯增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5元,减半收取2277.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