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2836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淑珍,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婷婷,女,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婷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