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87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安达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联合一村静洁五金厂侧。
经营者:陈振安。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安达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2019年1月2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将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金额2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后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