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4986号原告广州市美帝五金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沙太北路(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五六期A栋四层T4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Y。
法定代表人林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云军,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琪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西乡大道288号华丰总部经济大厦D座5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G。
法定代表人刘风菊。
委托代理人陈俊贤,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剑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美帝五金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琪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美帝五金锁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琪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7元,减半收取为4588.5元,由原告广州市美帝五金锁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