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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咏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1民初15000号
案件名称杨咏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咏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15000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咏仪,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咏仪、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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