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民初1841号原告:刘剑,男,汉族,1976年7月19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露,系辽宁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扬,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宏天宝来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沈阳。
法定代表人:周文华,该商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剑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宏天宝来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剑负担,另525元退还刘剑。
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王时钰审判员 乔雪梅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法官助理汪明书记员袁枫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