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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浓蜜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12民初7247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浓蜜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浓蜜茶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247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系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浓蜜茶饮品店,经营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负责人:谢伯康,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增江街西山村洲中路3号。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浓蜜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增城浓蜜茶饮品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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