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民初1482号之一 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直洛村。
经营者:陈格,该厂厂长。
被告: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孙楼办事处张楼村张庄东组。
法定代表人:张潘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允与被告瑞安市斌兰工艺礼品厂、徐州派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天允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天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王天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