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10878号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新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九华镇苏果超市玉泽加盟店,工商注册地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委会13组。
经营者:杨海英。
被告:深圳市惠乐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人民路美丽AAA大厦东座809。
法定代表人:陈燕。
被告:佛山市南海卓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颜峰丹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石家敏。
被告:广东嘉能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鉴江区旺山村委会塘百岭。
法定代表人:劳玮锋。
被告:韶关绿之源包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源县乳城镇北环中路富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敏。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九华镇苏果超市玉泽加盟店、深圳市惠乐康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卓福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广东嘉能可食品有限公司、韶关绿之源包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