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105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振会水暖门市,经营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丰州镇振兴大街。
经营者:赵振会,个体工商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平乡县振会水暖门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其ZL201220231053.0号“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专利文件复印件(授权公告号CN202812364U);
2016年7月1日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2016年10月25日第28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
被告信息查询;
(2018)厦证内字第2871号公证书复印件(2017年10月30日原告方购买被诉产品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提交专利及专利法律状态的证据材料。
本案原告未提交专利证书,也未提供专利当前及被诉产品取证时专利的法律状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