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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应丰与台州市黄岩永鸿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2304号
案件名称谢应丰与台州市黄岩永鸿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应丰;台州市黄岩永鸿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304号 原告:谢应丰,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永鸿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西城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符栩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应丰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永鸿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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