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137号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汽车产业园神州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之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阳光小区2号楼1门市。
法定代表人:薄琳。
被告:薄琳,女,汉族,1987年11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江苏鑫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二区。
法定代表人:周伟军。
被告:周伟军,男,汉族,1982年4月13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中山古镇新奇特灯具厂,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古镇海洲麒麟西比大道一路1号侧之2。
投资人:贺广洲。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之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薄琳、江苏鑫磊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周伟军、中山古镇新奇特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神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