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555号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富,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雨,女,汉族,1991年5月27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松,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