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5民初4359号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增群,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先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刘铸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先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