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540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被告:张璇,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存。
被告:张金存,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璇、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张金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璐旸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