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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5400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张璇;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张金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5400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被告:张璇,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金存。

被告:张金存,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璇、石家庄迈特威日化有限公司、张金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璐旸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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