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2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荣耀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大圩社区四组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绵柔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工业园区南区18号。
法定代表人:孙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男,1986年8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系该公司股东。
被告: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久高,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杰,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的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荣耀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绵柔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