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4471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丽,女,汉族,1993年05月05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