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继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4民初17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家集区继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谢家集区继英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4民初17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莲,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家集区继英食品店,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村十字路口南侧,注册号340404600030981。

经营者:鲍继英,个人情况不详。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诉被告谢家集区继英食品店(以下简称继英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继英食品店经营者鲍继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贡酒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继英食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继英食品店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3、判令继英食品店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300元(包括但不限于案件调查处理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

4、诉讼费由继英食品店承担。

事实和理由: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的古井贡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既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深受消费者欢迎。

但市场上销售侵犯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使古井贡酒公司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商誉遭受严重的侵害。

2018年5月4日下午,古井贡酒公司的市场调查人员在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以消费者身份到继英食品店的经营场所,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一箱(4瓶)。

古井贡酒公司的市场调查人员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对继英食品店当前位置进行定位并对店面门头进行了拍照截屏,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4762号公证书。

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继英食品店销售的该“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是假冒古井贡酒公司己注册商标的商品。

为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诉讼。

继英食品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古井贡酒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继英食品店未到庭质证,本院对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古井贡酒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5日,主要从事粮食收购、生产白酒、酿酒设备、包装材料等。

古井贡酒公司拥有第7417861号注册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酒(饮料);

葡萄酒等。

2016年8月26日,中国酒类流通协会、中华品牌战略研究院颁发荣誉证书,证明经“华樽杯”第八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评测,古井贡酒公司2016年度的古井贡品牌价值为492.59亿,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

2018年5月4日下午,古井贡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杰与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公证员助理张青一起来到继英食品店的经营场所,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一箱(4瓶),并对店面门头及购买的白酒箱体现状进行了拍照,公证处对购买的白酒进行了封存,出具了公证书。

后经古井贡酒公司鉴定,继英食品店销售的该“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是假冒古井贡酒公司己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院认为,古井贡酒公司作为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对于继英食品店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古井贡酒公司提供了公证购买产品过程的公证书和公证保全的实物予以证明,继英食品店未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古井贡酒公司不能举出继英食品店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及继英食品店侵权数量的多少、古井贡酒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家集区继英食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谢家集区继英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0元,被告谢家集区继英食品店店承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志珍审 判 员  姚多生人民陪审员  严 坤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张钰媛书记员马林华附证据目录及法律条文:证据目录: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

第二组证据:1.(2015)皖亳金公证字第2167号《公证书》;

2.(2016)皖亳金公证字第3696号《公证书》。

第三组证据:(2018)皖淮证公正字第4762号公证书。

第四组证据: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购买侵权产品费用证明。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