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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0民初2504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蒋曙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2504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曙光,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曙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受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婷钰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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